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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江西和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91民初7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江西和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国威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8164534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银环路298号万豪城3#楼17层1701、1702、1703、1704、1705、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6006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西和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7元,应收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692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邓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