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沃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沃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5财保263号
申请人:洛阳沃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东大科技产业园W2-1。
法定代表人:李生波。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洛阳沃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洛阳沃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沃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