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沃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沃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2149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沃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东大科技产业园W2-1。
法定代表人:李生波。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06月03出生,汉族,住涧**。
本院在执行洛阳沃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豫0305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8700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为128700元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洛阳沃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翔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