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裕荣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南沙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15财保147号
申请人:广州市裕荣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279号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9548825T。
法定代表人:郑朝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颂敬,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广州南沙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路蝴蝶洲花园管委会大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71152846U。
法定代表人:匡志盛。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2017)穗仲案字第9726号申请人广州市裕荣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南沙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裕荣汽车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广州南沙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492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上述申请提交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裕荣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广州南沙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492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裕荣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谭 茗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周晓宇
书 记 员 麦桂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