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盛绿建材有限公司

广州盛绿建材有限公司与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106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盛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钟村街。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庆娇,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解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6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79.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797元,合计24237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376.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樊欣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