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能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05民初4593号
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环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玲
法官助理  王雨蓉 书 记 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