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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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1332号
申请人:***和自动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高新技术开发区小上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M86EJ78。
法定代表人:**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润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北街4号体育服务中心楼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9BG59C。
法定代表人:梁自强,经理。
***和自动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和公司)与北京润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收到盈和公司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北京润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区支行账号×××的账户,冻结限额1 003 085元,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盈和公司于2021年3月3日交纳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盈和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润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区支行账号×××的账户,冻结限额1 003 085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卫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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