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1332号之一
原告:***和自动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高新技术开发区小上峪村。
法定代表人:**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润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北街4号体育服务中心楼4-3。
法定代表人:梁自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自动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润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