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民初291号之一
原告:***和自动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俊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沈财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和自动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俊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和自动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自动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自动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90元减半收取计23,395元、申请费5,000元,由***和自动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