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高新技术开发区***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执行人:***和自动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高新技术开发区小上峪村。
法定代表人:**航,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易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自动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7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和自动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117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对***和自动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弭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