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323号
原告:山东维德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2799号银座中心3号楼7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和自动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高新技术开发区小上峪村。
法定代表人:**航,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维德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和自动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维德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维德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维德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