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82民初2682号
原告:吉林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吉林省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
原告吉林xx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吉林省xx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xx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xx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吉林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