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282民初697号
原告(反诉被告):**,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出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出彩公司支付**工资款6万元;支付**五险一金补贴款3500元。事实和理由:**与出彩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入职出彩公司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约定合同期限1.5年(18个月)月薪3万元(税后)年终一次性支付年薪24万元,合计工资60万元,并约定出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缴纳五险一金。2019年4月2日,由于出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为**按时支付年2019年2-3月份工资,并且一直没有为**办理社保手续,没有缴纳五险一金,因此,**向出彩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出彩公司人事部经理提交了离职信。离职前,**向出彩公司索要工资多次,出彩公司不支付。**于2019年4月2日向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桦甸市仲裁委于2019年4月10日以申请人的仲裁不在本委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桦市劳人仲字[2019]第93号不予受理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桦甸市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吉0282民初1116号判决书。一、解除**与出彩公司劳动关系;二、出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工资款6万元;三、出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五险一金补贴款3500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出彩公司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视频开庭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0)吉02民终72号判决书,因未经有效仲裁程序,故本案缺少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三百三条规定判决。一、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2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出彩公司的起诉。**依据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向桦甸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再次提出完善仲裁前置程序的申请。劳动仲裁委于2020年5月10日作出桦市劳人仲字[2020]第45号不予受理的决定。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的诉讼请求。
出彩公司辩称,2018年12月30日,出彩公司之所以与**签订录用协议书,是**自称其拥有市场营销工作的管理才能,他能根据出彩公司的市场营销现状为出彩公司制定新的市场营销策略,完善市场营销制度、营销人员薪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使出彩公司的效益稳步健康发展,所以出彩公司高薪聘请**来出彩公司做高管,担任出彩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出彩公司花高薪聘请**的目的是想通过**在市场营销领域才能,使得出彩公司的销售业绩有所提升。但在协议签订后,**并没有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尽职尽责履行工作职责、全心投入到工作状态,而是在工作期间天天忙于自己家的房屋装修,总想回家,在出彩公司工作的近三个半月时间里,共计回家六次,只在桦甸呆了不到六十天。在出彩公司销售业绩出现下滑的情况下,**不闻不问,不做市场调研,也没有结出彩我公司的现状,制定出一整套新的市场营销策略、战略目标和解决的方案,只是从网上摘录一点不切实际的市场营销东西来敷衍、应付工作,**不履行工作职责、不作为的工作态度,曾受到出彩公司领导的严厉批评,出彩公司领导要求**改变工作态度,针对出彩公司的现状,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市场营销策略、战略目标、战略战术的解决问题的方案,认真履行《协议书》第三条“岗位职责”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因**实际上没有工作能力,根本无法履行《协议书》第三条“岗位职责”中约定的工作职责,所以,**提出离职。**在起诉书中称:“出彩公司没有为其办理社保手续,没有缴纳五险一金”不是事实。**的户籍在北京市,**自称其在北京市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在北京市享受很多优厚待遇。在《协议书》签订之后,**不同意将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桦甸市,因**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没有办理转移,所以,**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无法缴纳。但经过出彩公司与**协商,**同意出彩公司每月给其补贴五险一金的费用共计1000元,**在出彩公司工作的两个半月期间的补贴款2500元,出彩公司已经支付给了**。所以**要求出彩公司为其补交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五险一金的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在起诉书中称:“出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为**按时支付2019年2-3月份工资”不是事实。2019年2月份的工资出彩公司已经发放给了**,**在出彩公司只工作到2019年3月28日,出彩公司是每月的十五号发放的上一个月的工资,2019年4月2日**提出离职时,并没有到发放2019年3月份工资的时间,所以,并不存在出彩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2019年3月28日**回北京和2019年4月1日**从北京返回吉林的车票还是出彩公司给订购的,但**回到桦甸之后,谎称自己有病没有到出彩公司上班,而是到桦甸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出彩公司进行了投诉,**投诉完出彩公司之后,便自行回北京,并给出彩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了一份离职信,不辞而别。**突然离职没有做任何离职交接手续,给出彩公司的正常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在2019年3月28日回北京之前,就已经将其在出彩公司工作时使用过的电脑恢复到了他接手时的状态,就足以证明**对离职之事是早有打算,蓄谋已久了。**请求出彩公司支付的工资损失67.5万元依法无据,其该项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是出彩公司高薪聘请的高管,享受高薪、专用公车、安排住房、报销探亲往返路费等优惠待遇,**违反《协议书》中合同期限1.5年+1年的约定提出离职,按照《协议书》备注中“如果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补偿甲方(出彩公司)已发薪资的70%的约定”,因出彩公司已经给**发放工资77500元,所以,出彩公司依法提起反诉,要求**补偿出彩公司经济损失54250元(77500元×70%)。综上事实和理由,出彩公司不同意**的告诉请求。
出彩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判令**补偿出彩公司损失54250元,反诉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30日,出彩公司与**签订了协议书,出彩公司高薪聘请**在出彩公司做高管,享受高薪、专用公车、安排住房、报销探亲往返路费等待遇。在协议书中约定“如果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补偿甲方已发薪资的70%”。2019年4月2日,**在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情况下,突然提出离职,给出彩公司的正常工作带来严重影响。故提起反诉,请法院支持出彩公司的反诉请求。
**辩称,其只收到出彩公司2018年12月及2019年1月的工资45000元,未收到2019年2月份工资,我只是填写申请工资单流程。出彩公司未提供2019年2月份的工资相关付款凭证,而却财务室有监控摄像,批准的是3万元,而我申请的是32500元。因出彩公司未能支付2019年2月份工资,我提出离职不存在违约。有关高薪、安排住房、报销探亲费用都是录用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有关专用车在同级别的干部都有这样的待遇。故请求法院驳回出彩公司的反诉请求。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证明。证明本案经过了前置程序。经质证,出彩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2.催要工资及工资申请单。证明于2019年3月15日填写的2月份工资申请单。经质证,出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出彩公司已经支付两个半月工资及五险一金补贴款2500元,其中2019年2月份工资在2019年3月25日已经支付给了**。本院认为,出彩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及该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予以采信。
证据3.微信转账信息、微信交易明细。证明**收到2018年12月份半个月工资和2019年1月份工资45000元,未收到2019年2月份工资。经质证,出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此证据只能证明**收到出彩公司45000元,不能证明未收到2019年2月份工资和补贴款25000元。本院认为,出彩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及该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予以采信。
证据4.微信截图(与人事经理沟通)。证明与出彩公司已经进行了工作沟通及离职时关于住房和工作交接。经质证,出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按协议书约定其应当直接向上级公司的总经理汇报,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可能与公司的人事部经理进行沟通。**在离职前将其使用的电脑已经恢复到了接手前的状态,可以看出**对离职之事已经蓄谋已久。**离职后对住房的交接与工作无关,其对工作没有做任何交接。本院认为,出彩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及该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予以采信。
证据5.申请付款凭证。证明2019年2月份工资其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但其未收到此款。2月份工资其申请的是32500元,但是批准的是3万元,此款未收到。经质证,出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2019年2月份工资及社会保险金2500元是出彩公司财务人员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本院认为,出彩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及该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予以采信。
证据6.离职信。证明其未收到2019年2月份工资及五险一金款所以提出离职。经质证,出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公司已经将2019年2月份工资及补助款2500元支付给了**,其向人事部经理递交离职信,程序欠妥。本院认为,出彩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及该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予以采信。
证据7.录用协议。证明**与出彩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经质证,出彩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其需向出彩公司补偿已发薪资的70%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出彩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及该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予以采信。
出彩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证明。证明要求**赔偿损失已经过了前置程序。经质证,**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2.借款单。证明出彩公司于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3月15日由**提前书写借款单,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于2019年1月27日支付**2018年12月份半个月工资,2019年2月20日支付1月份工资3万元,2019年3月25日支付2月份工资3万元及五险一金补贴款2500元。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未收到2019年3月15日的32500元,且该证据为借款申请单,并不是付款凭证。本院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及该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予以采信。
证据3.交通费票据、网络订购交通费票据。证明**在出彩公司工作期间为**报销往返交通费13次,**在出彩公司实际工作时间为足60天。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行程符合两周回家探亲一次的约定,其岗位是不定时工作制,而且期间有在北京及其他地方工作,并经领导批准的。本院认为,**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及该证据载明的内容予以采信。
证据4.住房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在出彩公司工作期间给安排了住房,**在2019年4月1日从北京返回桦甸后没有去公司上班,其在2019年3月28日就将其使用的电脑恢复到了接手时的状态。**提出解除合同,应补偿经济损失。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恢复电脑并不代表其有蓄谋,是其一个常规的电脑维护。此时其已经做了所有的交接工作,人事部门已经将辞职信交给了公司负责人,辞职符合合同的约定,因出彩公司未付2月份工资才提出的辞职。本院认为,**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及该证据载明的内容予以采信。
证据5.开发计划建书、西王食品相关市场信息。证明**在出彩公司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而是用西王食品公司的工作软件来应付工作,使用的调查数据是2015年市场调研数据,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经质证,**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此证据并不是工作报告,也不是决策文件,只是工作建议,而且其当时是刚加入出彩公司,并没有对企业的所有事情了解的情况下借鉴其他公司一些情况。有关西王市场调研是总经理向其索要的,其之前向总经理做过演示。本院认为,**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及该证据载明的内容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5日,**以常务副总经理的身份到出彩公司工作,2018年12月30日,出彩公司与**签订录用协议。约定合同期为1.5年+1年,月薪3万元(税后),年薪24万元(税后),工资(12个月)总计60万元,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两周探亲一次报销费用,因在长春或桦甸工作,出彩公司负责为**租住房屋,出差费与公司制度一致,实报实销。并对合同期作出解释:“在合同期18个月中双方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出彩公司如果中途提出解除合同将赔偿**剩余合同期的所有薪金,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补偿出彩公司已发薪资的70%”。录用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就五险一金补贴款达成一致意见,出彩公司每月给付**五险一金补贴款1000元。2019年1月26日、2月15日,**向出彩公司出据借款单,要求支付2018年12月份半个月工资及2019年1月份工资。出彩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20日以微信转账方式为**发放工资15000元、30000元。2019年3月15日,**事先写好借款单并签字交付出彩公司相关部门,要求出彩公司支付2019年2月份工资及2018年12月份半个月、2019年1、2月份五险一金补贴款共计32500元。负责人审批数额为3万元,在该借款单上加盖了2019年3月25日现金付讫专用章,但未有财务人员的签字。另查明,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15日借款单下方均有会计刘某签字,而2019年3月15日借款单中未有财务人员签字。2019年4月2日,**以出彩公司截止到2019年4月2日未支付2月份工资及未参加五险一金,也没有任何经济补偿为由,通过微信向出彩公司人事部经理提交辞职信。后以出彩公司拖欠其工资款、社会保险金为由向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0年5月8日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了桦市劳人仲字【2020】第4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2020年5月10日送达给**。同时出彩公司以**违约为由申请仲裁,要求**给付经济损失。2020年3月30日,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是本委受案范围为由,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桦市劳人仲字(2020)第3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2020年3月31日送达。另**与出彩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及出彩公司均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双方劳动关系应予解除。因出彩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及五险一节补贴款,**向出彩公司提出辞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辞职后,劳动者对以前的劳动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出彩公司理应依法向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出彩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已构成违约,故**要求出彩公司支付工资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双方对五险一金已达成协议,由出彩公司每月给付**五险一金补贴款1000元,无需再为**缴纳五险一金,此方面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此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出彩公司主张其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在财务部门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了**2019年2月份工资及合同中约定的每月给付补贴款1000元,并提供了**2019年3月15日出具的借款单用以证明其主张。该借款单系**事先写好并交给出彩公司相门部门的,该借款单**申请的系2019年2月份工资与2018年12月份半个月及2019年1、2月份社会保险金补贴款32500元,负责人审核批准的系3万元,与**申请的事项不符。如该款已给付,借款单下方应有财会人员的签字,而该借款单中未有财务人员的签字,不符合公司支付工资款项的管理制度。借款单中虽加盖了2019年3月25日现金收讫专用章,**否认收到此款,而出彩公司又未举证有效证据证明2019年3月25日以现金方式向**支付了此款,在出彩公司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出彩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关于出彩公司主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辞职,要求赔偿其公司经济损失一节,因系出彩公司拖欠工资及合同中约定五险一金补偿款从而导致**辞职,系出彩公司违约在先,故出彩公司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与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关系;
二、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工资款6万元;
三、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五险一金补贴款3500元;
四、驳回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元及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全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蓝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