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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73民初1719号
原告: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史永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恒都(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女,汉族,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北京正阳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桥南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内油区10号。
法定代表人:樊广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深圳市农垦绿色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大道龙凤花园后C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惠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九三管理局局直南华糖业办公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金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恒吾,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双山镇双兴村双旺屯24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颖,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衿,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三公司)与被告北京正阳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农垦绿色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惠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简称被告一至被告五)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宇、王娜,***的委托代理人李晓颖、张子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至被告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五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为判决五被告立即停止委托生产、生产、销售带有“农垦九三”商标的食用油商品。2.判决被告五立即停止在任何载体上对“‘农垦九三’在央视投放广告,是参与‘国家品牌计划’的品牌”的虚假宣传。3.判决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商标侵权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4.判决被告五赔偿因其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5.判决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6.判决五被告在《北京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及其“九三”品牌具有良好商誉及知名度。原告母公司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九三集团”)是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财政部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首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也是拥有集种植、收储、物流、加工、营销全线资源的中国农业产业化领军企业。九三集团于2015年3月4日申请注册第16439020“九三JIUSAN及图”商标(简称涉案商标),于2016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食用海藻提取物;腌豆;烹饪用卵磷脂;腐竹;烹饪用蛋白;食用油;豆腐;豆腐制品;加工过的坚果”等食品上。经过数十年的研发、推广、品牌塑造,“九三”品牌食用油凭借天然、营养、安全、健康的优势,成为百姓高度信赖的产品,在国内极具影响力,也走出国门,远销海外,并取得了一系列荣誉奖项。“九三”品牌连续10次入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品牌价值超过317亿元,被评为“中国十大放心食品品牌”“中国十佳粮油品牌特别奖”“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中国食用油领袖品牌”。涉案商标于2017年之前已构成驰名商标。原告是九三集团的重要子公司,九三集团许可原告使用涉案商标,重点生产、销售“九三JIUSAN及图”食用油,并授权原告针对侵害“九三JIUSAN及图”品牌权益的行为开展维权行动。
二、本案具有认定涉案商标驰名的必要。本案中,五名被告的主要侵权行为是在“食用油”商品上使用“农垦九三”商标。经查,被告五***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注册第24816432号“农垦九三”商标,于2018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等商品上。本案被诉侵权标识系已注册商标,且并未发现其超范围使用或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使用的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本案确有认定驰名之必要。
三、五被告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驰名商标权益的行为。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包装及相关单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系深圳市农垦绿色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二)委托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惠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三)、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生产,由案外人北京四克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简称原四克公司)和北京正阳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一)进行销售的。其中,委托方深圳市农垦绿色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前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为***(被告五),恰为被诉侵权标识“农垦九三”的商标申请人,可合理推知系***将侵权标识许可给被告三使用。而被诉侵权标识“农垦九三”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所使用的商品相同。基于此,五名被告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五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上述公证购买侵权商品的过程中,原告发现原四克公司、被告一店内显著位置摆放有奖牌,其上内容为:“CCTV丨农垦九三CCTV-1综合频道、CCTV-7农业军事频道荣誉播出。”在公证购买的12桶“农垦九三一级大豆油”中,7桶挂有纸质标签,内容为:“CCTV1、CCTV7央视荣誉展播,难忘的情怀,不变的味道,农垦九三。”这恰恰是原告的“九三JIUSAN及图”品牌在央视投放的广告。另外,在土豆网上,“冷眼看世界的华哥”账号于2018年11月16日上传“农垦九三大豆油CCTV1版”视频,其中显示“农垦九三”食用油在中央电视台一套的广告,结尾处显示“国家品牌计划成就国家品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产品入选“国家品牌计划”,事实是2018年原告的“九三”品牌入选了该计划。该账号发布的视频均是“农垦九三”品牌的广告,而淘宝网上“农垦九三”食用油店主也是该名称,可推知“冷眼看世界的华哥”即是***。被告不仅模仿原告的品牌,还偷梁换柱,虚构在央视投放广告的事实欺骗消费者。
综上,五被告侵权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给原告商誉及经济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一至被告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五***辩称:一、被告五使用“农垦九三”商标未侵犯商标专用权。“九三”是行业内的地理名称,来源于“九三垦区”,不具有显著性,原告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农垦九三”与涉案商标在形状、字体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二者产品销售区域不一致,价格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二、被告五申请注册“农垦九三”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是合法行使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亦未进行虚假宣传,“农垦九三品牌”食用油于2018年在央视一套、七套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食用油上引用的是“农垦九三”广告标语:“难忘的情怀、不变的味道——农垦九三”,并非套用原告的广告。三、本案并无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涉案商标不具备驰名商标的资格,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构成驰名商标。原告系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对被告五名誉产生了恶劣的影响,不排除通过反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及其商标基本情况
1945年9月2日,日本在投降书上签字,9月3日被确定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1949年复转官兵开发北大荒,来到嫩江、讷河、五大连池地区开发建厂,官兵们认为“九三”代表中华民族的胜利,就把新建的农场命名为九三农场。1985年,九三油脂化工厂在九三农场的基础上兴建。之后,经过黑龙江农垦总局一系列改制、转股等安排,九三集团承继了九三农场、九三油脂化工厂的资产和历史传统。
2015年3月4日,九三集团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图样如下),于2016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食用海藻提取物;腌豆;烹饪用卵磷脂;腐竹;烹饪用蛋白;食用油;豆腐;豆腐制品;加工过的坚果”等食品上。
根据原告提交的品牌设计合同明细、请款单、付款凭证、发票及设计稿,涉案商标的寓意为:“九三”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日,“红旗图形”寓意红色企业和民族品牌。涉案商标是九三集团在承继光辉历史传统的基础上构思创作出来的。
2019年7月10日,九三集团出具《商标维权授权证明书》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九三集团哈尔滨惠康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九三集团惠康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其在许可期间以自己名义独立提起、处理所有与该商标相关之民事、行政及刑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并处理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提起并处理无效宣告申请、异议申请等行政纠纷,相关民事、行政纠纷的应诉、答辩等。
2020年3月2日,九三集团惠康食品公司变更为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注册商标情况
被告五***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注册第24816432号“农垦九三”商标(图样如下),于2018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油、食用油、食用油脂、食用玉米油等商品上。
2021年9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5445号行政判决书(简称5445号判决),认定:争议商标(即第24816432号“农垦九三”商标)与第12064434号“九三”商标、第16755512号“九三臻香”商标、第1490260号“JIUSAN及图”商标(简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若其共同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隔离观察时,容易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两者之间有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各引证商标的申请日之前,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据此,商评字[2019]第130171号《关于第24816432号“农垦九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已生效,争议商标已被予以无效宣告。
三、被诉侵权行为
2019年7月4日,原告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根据(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8818号公证书的记载,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盛华宏林批发市场内标有“正阳兴业商贸有限公司油区10号”地点购买了标识有“农垦九三一级大豆油”三箱(每箱四桶)、“农垦九三三级大豆油”二箱(每箱四桶),共支付836元,取得了《北京正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一张,《北京四克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一张,及北京四克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和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原告代理人还用公证人员检查清洁的照相设备对上述地点的门头标识、现场情况及周边情况进行了拍照。照片显示该商店内打印机上摆放有奖牌,内容为:“CCTV丨农垦九三CCTV-1综合频道、CCTV-7农业军事频道荣誉播出。”
原告公证购买的产品外包装显示:产品名称为农垦九三牌大豆油,委托方为深圳市农垦绿色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惠丰食品有限公司(HF)、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CC),具体生产单位见瓶体上部喷码中品牌后两位字母。在公证购买的12桶“农垦九三一级大豆油”中,7桶挂有纸质标签,标签内容为:“CCTV1、CCTV7央视荣誉展播,难忘的情怀,不变的味道,农垦九三。”
原告还提交了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认证文件。其中2019年10月9日申请的证书显示,淘宝网店铺“农垦九三粮油”掌柜为“冷眼看世界的华哥”,开店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商品有农垦九三玉米油、大豆油、葵花籽油等。2019年10月15日申请的证书显示,土豆网“冷眼看世界的华哥”账号下有四个视频,分别为《农垦九三大豆油黑龙江文体频道》《农垦九三大豆油吉林卫视视频》《农垦九三大豆油CCTV1版》《农垦九三食用油》。播放《农垦九三大豆油CCTV1版》,显示:“农垦九三难忘的情怀不变的味道”“国家品牌计划成就国家品牌”。原告认为“冷眼看世界的华哥”即为本案被告五***;原告还表示“国家品牌计划”系央视栏目,“难忘的情怀不变的味道”并非其广告语,其并无特定的广告语。被告五***辩称“国家品牌计划”属于央视在特定时间段广告播出中统一的安排。
原告提交了7份来自其经销商及消费者的投诉函,证明被告生产销售的“农垦九三”等品牌的食用油已经在市场上引起了混淆误认。相关内容显示消费者存在询问“农垦九三”是否为原告九三品牌旗下产品的现象。
四、原告主张构成驰名商标的事实
(一)广告宣传类证据
2014年至2019年,九三集团惠康公司和吉林百分百广告有限公司、哈尔滨贯日长虹广告公司、哈尔滨冠麟文化传播公司、黑龙江海鑫盛世国际广告公司、北京奥馨联合广告公司、粮油市场报社公司、黑龙江电视广告公司、粮油市场报有限公司、环球时报社等签订《媒介代理发布合同》,约定在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投放“九三食用油”广告。广告投入金额累计达上千万元。
2014年至2019年,九三集团惠康公司和哈尔滨誉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哈尔滨应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华视通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慧灵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交通广告有限公司等签订《媒介代理发布合同》,约定在户外LED、出租车超高清LED上投放户外广告。广告投入金额累计达上千万元。
2016年至2019年,“九三”品牌食用油在北京、河北、天津、新疆、青海、福建、江苏、海南等地进行过相关商品陈列。九三集团及“九三”品牌曾参加在北京、上海、济南、广州、深圳、厦门、昆明、成都、西安、福州、黑河等地举办过的各类展销会、博览会。
(二)销售证据及经济数据
原告提交了2002年、2005年的7份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明早在2002年,“九三”食用油就已经开始销售,“九三”品牌至今已经持续使用了近20年。另外原告还提交了2006年至2019年“九三”食用油的400余份销售合同及对应票据,销售地域覆盖全国大多数省份。
原告2014年营收10亿,2015年营收9亿,2016年营收18亿,2017年营收17亿,2018年营收17亿。原告称其主业即生产、销售“九三及图”食用油,上述营收基本都是“九三及图”食用油的销售收入。
(三)媒体报道证据
2013年至2017年,《生活报》《黑龙江日报》《中国食品安全报》《羊城晚报》等对九三集团及“九三”食用油进行了相关报道,“九三”品牌作为“龙江”的代表性品牌,还被《新闻联播》及国家发改委进行了宣传报道。
另原告还提交了九三集团和“九三”品牌获得的由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农业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等部门颁发的多项奖项等。
五、被告抗辩的相关事实
被告五***提交了:1.“农垦九三”网络查询资料、作品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原被告商品图示、装潢及价格,证明九三垦区是粮油行业内一个有名的产区地名,不具有显著性,且原被告商品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2.《商标使用授权书》,内容为***授权深圳市农垦绿色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在食用油上使用第24816432号商标,许可期限为2018年7月29日至2020年7月29日。3.《商标权使用告知书》,内容为2019年8月22日***告知深圳市农垦绿色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暂停使用第24816432号商标。4.《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合作协议》及中央电视台两份播出证明。《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发布媒体为央视一套,广告长度5秒,总播出频次为14次,播出时间待定,实付总额为27000元,合同页眉标注有“CCTV.国家平台成就国家品牌”;《合作协议》约定的广告片长为5秒,预播周期为7天,广告费用(央视七套)为10000元,视频制作费为4000元;播出证明为“农垦九三”品牌广告于2018年11月,2018年10月在中央电视台CCTV-1、中央电视台CCTV-7频道荣誉播出。被告五***提交了中央电视台CCTV-7播出证明原件,但称由于找不到故未提交中央电视台CCTV-1播出证明原件;对于《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合作协议》,被告五***称因系电子合同并无纸质版本,故不能提交纸质原件。
六、其他事实
原告提交了其(甲方)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乙方)之间的商标保护(含驰名认证)委托代理协议,乙方委托代理的事项包括诉讼、异议或无效宣告等,代理总费用为70万元。后附三张总额为148990元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名称为经纪代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费。
原告还提交了被告五***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部分商标档案、“九三沃土”商标侵权行政调查案件材料、原告对“农垦九三”商标提出行政争议维权的服务确认单和发票等。***在第29类、30类、33类等相关商品上共申请注册78枚商标,包括“农垦九三鲜派”“农垦九三”“九沃三土”“九沣收”“九彡”等。
上述事实,有涉案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文件、委托代理协议、《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合作协议》、CCTV-7播出证明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行为之时的商标法;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受理时间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之后,被诉侵权行为持续至该决定施行之后,故应当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一、本案有无认定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被诉侵权行为是复制、摹仿、翻译在先驰名商标的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五被告被诉主要侵权行为是在“食用油”商品上使用“农垦九三”商标。该商标目前已被无效,不再是有效的注册商标,故本案已无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
二、被告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商标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判断是否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从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商标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出发,并结合侵权行为具体的行为进行分析。被告“农垦九三”系纯文字商标,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九三”,构成对其的摹仿。二者核定和使用的商品均为“食用油”等,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共存足以导致混淆。
根据公证书的记载,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二深圳市农垦绿色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三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惠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四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由原四克公司和被告一北京正阳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销售的。其中,***将侵权标识许可给被告二使用。五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被告五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被诉的虚假宣传行为均涉及在CCTV-1和CCTV-7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广告宣传。《合作协议》和中央电视台CCTV-7的播出证明可以互相印证,对被告五***主张《合作协议》系电子合同的辩称,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可知被告五***确实在CCTV-7播出了“农垦九三”品牌的广告;同样对于《广告代理发布合同》,考虑到电子合同确实符合交易习惯,本院亦采信其关于电子合同的辩称,虽然中央电视台CCTV-1的播出证明未提交原件,按照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在现有证据的前提下,本院认为其亦播出了农垦九三”品牌的广告。“CCTV丨农垦九三CCTV-1综合频道、CCTV-7农业军事频道荣誉播出”“CCTV1、CCTV7央视荣誉展播”等表述不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国家品牌计划成就国家品牌”,原告未说明“国家品牌计划”具体内容,且《广告代理发布合同》页眉标注有“CCTV.国家平台成就国家品牌”,被告五***辩称的属于中央电视台广告播出中统一的安排更为合理,亦不构成虚假宣传。至于“难忘的情怀,不变的味道,农垦九三”的广告语,本身不存在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同样不属于虚假宣传。“冷眼看世界的华哥”是否为***本人均不影响被诉行为的认定。
四、关于被告五的辩称
***还辩称,“九三”为行业内的地理名称,不具有显著性,原告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对此,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据此,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应当满足如下因素:一是从使用目的来看,他人是出于描述、说明商品目的的善意使用,而不是出于攀附他人商誉等不正当的目的;二是从使用方式来看,他人使用行为应当符合商业惯例,而不是进行商标性的突出使用;三是从使用效果来看,他人使用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中,“九三”虽渊源于九三农场,但各被告在使用“农垦九三”时是作为商品的商标进行使用的,而不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被告五***与九三公司同处黑龙江省,基于九三公司的大量宣传,被告五***应当知道涉案商标的存在,其依然在相同的食用油商品上使用“农垦九三”,主观上难谓善意;且如上所述,由于标识的近似性,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故被告五***的辩称不能成立,不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情形。
五、责任承担问题
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亦无法确定侵权人的获利;也并无许可使用费方面的证据。故本案应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所涉商品的特点、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至于合理支出部分,本院对侵权产品购买费用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到案件的代理难度以及律师诉讼参与等情况,亦将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律师费。此外,因五被告的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本院对原告要求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范围限于本案商标侵权行为所造成之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正阳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农垦绿色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惠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立即停止委托生产、生产、销售带有“农垦九三”商标的食用油商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正阳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农垦绿色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惠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载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将根据原告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正阳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农垦绿色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惠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正阳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农垦绿色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惠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五十万元;
四、驳回原告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万九千六百元,由原告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四万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正阳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农垦绿色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惠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九千六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园妹
人民陪审员  翁京芬
人民陪审员  郭 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唐 蕾
书 记 员  田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