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82民初110号
原告:**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凤凰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缺席)
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凤凰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9元,由**出彩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振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荆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