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5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长平东街长平苑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晋0525民初168号、21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