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胜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昌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鑫胜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302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昌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80号东城港家园1栋1120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鑫胜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吉星北路旺达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昌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鑫胜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3)湘1302民初5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鑫胜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昌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鑫胜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作出(2024)湘1302民申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娄星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院认为该案需终结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1302执6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