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61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盛世天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鲁磨路******号(鲁巷科技园内**栋**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花山街清丰村。
负责人:王飞。
被申请人: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镇庙岭村。
法定代表人:叶元新。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盛世天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鄂0111民初61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5660.2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盛世天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的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盛世天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盛世天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5660.2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