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世天艺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盛世天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6170号
申请人:***世天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鲁磨路******号(鲁巷科技园内**栋**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花山街清丰村。
法定代表人:王飞。
被申请人: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镇庙岭村。
法定代表人:叶元新。
申请人***世天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世天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5660.2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世天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世天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5660.2元的财产;
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3305660.2元范围内为申请人***世天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 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向 丹
书 记 员  王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