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6170号之一
原告:***世天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鲁磨路******号(鲁巷科技园内**栋**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花山街清丰村。
负责人:王飞。
被告: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镇庙岭村。
法定代表人:叶元新。
原告***世天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世天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天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世天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0元,由原告***世天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