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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易明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常州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91民初551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宣某某,男,住苏州工业园区。 江苏某某公司与宣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宣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某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宣某某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