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1民初6582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江苏易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楝泽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秀水发展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易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秀水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