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803民初468号之二
原告:雅安万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成雅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13附1号3楼63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雅安万泰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雅安万泰铝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万泰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万泰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98元,由原告雅安万泰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