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5民初3060号
申请人:湖北洲辰创新建设有限公司(原武汉恒鑫德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申请人湖北洲辰创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洲辰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户行: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1609929.3元、查封***名下位于武汉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位于房屋(合同备案号:)、位于武汉房屋(合同备案号:)。上述保全金额共计以1609929.3元为限。担保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提供责任限额为1609929.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洲辰创新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户行: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1609929.3元、查封***名下位于武汉市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位于房屋(合同备案号:)、位于武汉房屋(合同备案号:)。上述保全金额共计以1609929.3元为限。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房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洲辰创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