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719号
原告:杭州富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80号2幢2层22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盈想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6号楼5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杭州富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盈想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富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富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富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杭州富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张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