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商初字第19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济南鸿鹏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化工产业园308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担保人***,男,1987年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鸿鹏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济南鸿鹏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元并用担保人***名下银行存款12000元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济南鸿鹏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元。
二、冻结担保人***银行存款12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