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鸿鹏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济南鸿鹏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商初字第19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济南鸿鹏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化工产业园308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担保人***,男,1987年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鸿鹏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济南鸿鹏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元并用担保人***名下银行存款12000元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济南鸿鹏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元。 二、冻结担保人***银行存款12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