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5民催4号
申请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芙蓉花路500弄12号、14.15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9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1502,出票日期为2020年7月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汇票申请人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盐城市XX办公室,持票人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浦发银行上海张江科技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