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12422号
原告:某某混凝土公司。
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杨某。
原告某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某某混凝土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混凝土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7元,由原告某某混凝土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