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2627民初2487号
原告:某某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某某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