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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华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2民初11872号 原告:屈某,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华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华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屈某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