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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民终5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 上诉人无锡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4)苏0282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