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05民初1398号
原告:华某有限公司,住所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律师。
被告:中某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
华某有限公司与中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华某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