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齐协水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三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9民终10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长沙市齐协水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煤炭坝镇富家村长兴路(煤城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湖南三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0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长沙市齐协水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三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1)湘0902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由三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齐协公司出售的设备符合与三木公司的约定,无质量问题,不需退款。齐协公司与三木公司签订的两份采购合同涉及的设备有清污机、皮带输送机、升降机,并约定所有设备的材质均为碳钢,其中清污机的型号规格为渠宽3.2米、渠深6.2米、栅条间隔为20mm。齐协公司依约生产设备并运送至三木公司指定场地,三木公司未对设备提出异议,并签收了载有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发货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因此,三木公司对设备的规格、材质、外观瑕疵、数量并无异议。2、清污机投入使用后出现零件毁损,导致未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验收,是因三木公司的过错,而非清污机的质量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三木公司应自担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三木公司购买的清污机用于新安泵站,新安泵站对应的清污机栅条间隔应为90-100mm,而三木公司却向齐协公司采购了栅条间隔为20m的清污机。另外,三木公司与施工单位即案外人沅江市有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为公司”)约定的清污机用材为不锈钢,而三木公司与齐协公司约定的清污机用材为价格更低廉的碳钢,三木公司购买的清污机材质明显达不到有为公司的要求。三木公司作为本案的采购方,明知新安泵站的运行环境,而向齐协公司采购不符合现场运行以及不符合与有为公司约定材质的清污机,三木公司的过错行为致使清污机零件毁损,应由三木公司承担责任。综上,齐协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三木公司不应享有合同解除权,应按约支付剩余合同款项,请二审依法改判。 三木公司辩称:1、齐协公司并未依据与三木公司的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设备,其出售的设备至今未通过现场验收,应予以退货退款并解除采购合同。齐协公司主张三木公司在发货清单上的签名也仅能证明三木公司对设备数量、外观进行了验收移交,不能以此证明设备质量、材质等达到验收标准且已经三木公司验收。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在保修期内,齐协公司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退货,若供方(齐协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则需方(三木公司)可以拒绝收货并有权要求供方(齐协公司)照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责任”、以及齐协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三木公司出具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如齐协公司在2021年9月30日前没有完成现场验收,则齐协公司无条件放弃自身全部权益,并无条件退货退场”,故无论是依据合同还是齐协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并无不当。2、现无证据证明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是由于三木公司的过错。三木公司与有为公司签订的运维合同并未对案涉清污机的材质、规格以及使用环境等进行约定,同时三木公司在采购设备前有邀请齐协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运行现场考察,最终采购规格及材质也基于三木公司对齐协公司的专业信任,不存在三木公司在明确知晓运行环境的前提下采购不符合现场运行以及不符合有为公司约定材质的清污机这一说。3、齐协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清污机存在质量问题是因为三木公司的不正当使用。4、齐协公司认可了其提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承诺进行整改,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材质、规格等。齐协公司对其提供的设备在检验后于2020年8月15日出具《产品承诺书》承诺:“将格栅清污机原碳钢链条换成不锈钢链条,并质保两年;格栅清污机确保在2个洪水周期后使用正常,设备若有变形,我公司将无条件更换”,该份承诺书对采购合同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双方对于设备材质的约定应以承诺书为准,齐协公司应当按照其出具的《产品承诺书》履行相应义务。5、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三木公司、有为公司未按约进行现场验收,也未提出质量异议。6、一审法院将《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认定为判决齐协公司与三木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据之一无任何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齐协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齐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木公司向齐协公司支付货款184400元;2、判令三木公司向齐协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515.5元(损失分别以货款133200元、25600元、25600元为基数、按LPR加计50%的标准,分别自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1日、起诉之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0日止,此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木公司负担。 三木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三木公司与齐协公司之间签订的《益阳三木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采购合同》与《湖南三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采购合同》;2、判令齐协公司退回三木公司支付的货款75600元;3、判令齐协公司赔偿三木公司损失17575元;4、由齐协公司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0年4月16日,三木公司作为需方与供方齐协公司签订《益阳三木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采购合同》1份,约定三木公司向齐协公司采购单价为82000元的回转清污机2套(价款164000元)、单价为30000元的皮带输送机1套、单价为35500元的升降机1套、单价为4000元的垃圾箱2套(价款8000元),安装费用为18500元,以上总价为256000元。交货日期为预付款到账后35天,以需方在送货单上签字日期为准。结算方式如下:A)预付款:合同签订生效7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额10%,款到账后供方安排生产;B)调试验收款:供方所供全部设备现场安装调试正常运行,总项目验收合格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70%;C)运行款:设备调试验收合格正常运行一个月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D)质保金,余下合同款总价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质保期计算时间为供货设备投运验收合格后一年)满7个工作日内一次完成支付。第二条约定运输交货:包装应完好无损,供方负责送货,需方负责卸货。供方负责将产品完好无损地按时送到需方指定的收货地点。运输途中出现产品损坏、丢失等情况,全部由供方自行承担。第三条约定了验收标准:产品质量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外观无破损,有厂家生产合格证,线上印码应清晰,并提供厂家检验报告。自需方收到供方货物之日起,产品验收24个月内保修。在保修期内,供方需提供无偿售后服务,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退货。供方对需方免费指导安装、调试。由于供方产品故障而产生的售后费用,供方现场服务人员食宿由供方负责。如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则需方可以拒绝收货并有权要求供方照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责任。第四条、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交货,如未按期交货或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逾期按本次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日赔偿额来累计赔偿。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违约,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可向需方所在地资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26日,三木公司与齐协公司又签订《湖南三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采购合同》1份,约定三木公司向齐协公司购买输送带电机1套、单价为12000元,另外取消上次采购单价为4000元的2套垃圾箱2套,从上张合同中扣除8000元后,本次合同价款为4000元。交货日期为2021年6月5日,结算方式为2021年6月底付清。双方在第三条约定的验收标准中约定产品18个月内包换,此外该条的其他内容及第四条违约责任与2020年4月16日签订的合同约定一致。齐协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6日、2021年6月5日将案涉设备运送至益阳市新安泵站并由三木公司负责人签收。三木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2021年2月10日、2021年4月22日向齐协公司分别支付了货款25600元、30000元、20000元,共计75600元。2020年7月6日,齐协公司出售的清污机经案涉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现场开箱验收,出现整体焊缝质量差、焊缝不饱满、不连续、部分加劲板存在脱焊现象等问题。三木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向齐协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称,清污机在2021年7月4日甲方验收时链条崩坏,导致设备无法运行,齐协公司派售后人员维修后,未加班加点处理清污机问题,导致维修时间拖长,晚上暴雨时出现二次损坏。三木公司要求齐协公司售后人员在2021年7月10日前将设备修理完成。2020年8月15日,齐协公司出具产品承诺书,承诺:1、将格柵清污机原碳钢链条换成不锈钢链条,并质保2年。2、格柵清污机确保在2个洪水周期后使用正常,设备若有变形,我公司无条件更换。三木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齐协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称清污机在验收时链条脱轨,导致设备无法运行。2021年8月25日,由三木公司等对新安泵站进行机组联合试运行,清污机存在问题未能运行。三木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发函称格柵清污机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多次发生链条断裂、钢构件开焊与脱离、整体与配件变形等质量问题,且因上述清污机质量问题导致新安泵站项目迟迟未能验收。2021年9月1日,齐协公司出具质量保证售后服务承诺书1份,内容如下:“3、齐协水工提供的设备完全达到现场验收标准,并且确保通过业主及相关验收单位的现场验收;4、由于齐协水工产品及服务不能满足业主及相关验收单位的现场验收,由齐协水工无条件负责所有直接与间接损失;5、齐协水工在2021年9月10日前整改到位,2021年9月20日以前完成现场验收,且此为最后一次验收机会;6、如果齐协水工在2021年9月30日前没有完成现场验收,则齐协水工无条件放弃自身全部权益,并无条件退货退场;7、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约定为,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25个月内,齐协水工免费质保,并完全执行产品“三包”制度,因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齐协水工承担。”之后,齐协水工的清污机仍未通过现场验收。2021年10月19日,由于清污机不符合设计要求,案外人沅江市有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三木公司发函要求将格柵清污机限2021年10月30日之前清退出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三木公司承担。2021年10月27日,三木公司向齐协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称因格柵清污机在安装、调试、试运转过程中多次发生链条断裂及钢件构开焊、脱离等情况,经过多次维修仍达不到验收标准,无法交付正常使用,要求齐协公司在2021年10月30日之前将清污机清退出场,并运回齐协公司自行处理。齐协公司就该函于2021年10月27日回复称不予认可,且对剩余188000元货款进行催收。此后,双方至今未再对设备进行验收。三木公司亦未再支付剩余货款,双方遂酿成纠纷。另查明,三木公司将以上案涉设备销售给沅江市有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用于益阳市新安泵站项目。齐协公司将设备直接发送到新安泵站并在新安泵站现场进行了2次调试验收,均未通过。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齐协公司、三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2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齐协公司、三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产品的质量按国家标准执行,如出现质量问题可退货。案涉设备经双方及相关单位等各方调试验收时出现质量问题,至今未能通过验收,且齐协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出具的承诺书,载明认可其产品不能满足业主及相关验收单位的现场验收,如在2021年9月30日没有完成现场验收,则齐协公司无条件放弃自身全部利益,无条件退货。三木公司亦在此后发函齐协公司要求退货,故三木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返还75600元货款的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齐协公司要求三木公司支付18440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三木公司要求齐协公司赔偿利息损失17575元问题,因只有第三方的陈述,其证据不足以认定,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驳回齐协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解除三木公司与齐协公司签订的关于采购回转清污机2套、皮带输送机1套、升降机1套、输送带电机1套的合同;三、由齐协公司返还三木公司货款75600元,由三木公司返还齐协公司回转清污机2套、皮带输送机1套、升降机1套、输送带电机1套。履行期限: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四、驳回三木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1994元、反诉受理费2129.38元减半收取1064.69元、合计3058.69元,由齐协公司负担2857.86元、由三木公司负担200.83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齐协公司提供给三木公司的案涉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齐协公司、三木公司在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产品的质量按国家标准执行,如出现质量问题可退货。三木公司虽在送货清单上签字,但齐协公司出售的清污机经案涉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现场开箱验收,出现整体焊缝质量差、焊缝不饱满、不连续、部分加劲板存在脱焊现象等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此后,三木公司多次与齐协公司联系,齐协公司在检验后于2020年8月15日出具《产品承诺书》承诺:“将格栅清污机原碳钢链条换成不锈钢链条,并质保两年;格栅清污机确保在2个洪水周期后使用正常,设备若有变形,我公司将无条件更换”,但案涉设备经双方及相关单位等各方调试验收时仍出现质量问题。齐协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三木公司出具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承诺:如齐协公司在2021年9月30日前没有完成现场验收,则齐协公司无条件放弃自身全部权益,并无条件退货退场。可至今未能通过验收。上述事实表明,齐协公司提供给三木公司的案涉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齐协公司出具的两份承诺亦证明其提供的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齐协公司因此构成违约,一审支持三木公司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并无不当。关于齐协公司提出案涉设备在运行中损坏是因为三木公司所购的案涉设备的材质、规格不适合新安泵站的环境运行,属使用不当,并称三木公司与有为公司约定的清污机用材为不锈钢,而案涉设备为碳钢,明显达不到有为公司要求的上诉理由,因三木公司在采购设备前有邀请齐协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运行现场考察,齐协公司作为专业的清污机公司,对于根据何种场所及场所使用何种清污机应具专业判定并负有充分详实的掌握论证等义务,且齐协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三木公司与有为公司有对案涉清污机的材质、规格以及使用环境的约定,故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齐协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15.72元,由长沙市齐协水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