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781民催2号 申请人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9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潍坊银行青州金鼎支行,汇票号码为31300052/30157797、票面金额为贰万伍千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