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8599号
原告: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396798H。
法定代表人:赵春岳,董事长。
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025574Y。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董事长。
原告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 九 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