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龙岩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永执字第126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岩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0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龙岩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龙岩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26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