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7民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22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79601722W。
法定代表人:叶小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勇,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系潘林之妻),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1。
法定代理人:**(系潘某1之母),具体身份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2。
法定代理人:**(系潘某2之母),具体身份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文志(系潘林之父),男,194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占红亮,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某1、潘某2、潘文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兴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代兴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建英
审 判 员  苏 琦
代理审判员  陈福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海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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