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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181民初3330号 原告:麻城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麻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开庭、举证、质证、辩论、接收法律文书)。 被告:***,男,汉族,1961年3月4日出生,住麻城市。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麻城市。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出庭、答辩、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麻城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定于2025年7月11日上午9时时在本院黄金桥法庭开庭审理,但在开庭当日,原告麻城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麻城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主动放弃本次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麻城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9.67元,由原告麻城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