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81财保126号
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海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海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相当于****万元的财产。案外人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万元的保函为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621110104602024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相当于200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的保险单(保单号:621110104602024000****)的保险利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