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81民初7395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181元,由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