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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181民初738号 原告:麻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原三建公司预制厂水泥仓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院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8.11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