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百万雄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1181执保380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百万雄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齐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55702325W。
法定代表人:梅益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中馆驿镇迎宾大道毛畈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87993688W。
法定代表人:刘思锦,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麻城公园城上城项目部,地址:麻城市中馆驿镇迎宾大道毛畈小区。
负责人:周全。
申请人武汉百万雄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麻城公园城上城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武汉百万雄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麻城公园城上城项目部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或其他财产,以诉讼标的额1967300元为限,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1420118160000001254),为申请人武汉百万雄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2021)鄂1181财保160号民事裁定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资金1967300元,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21)鄂1181财保16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