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蒲菲特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杭州蒲菲特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0106行审20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杭州市文**路**号。

法定代表人郑仁榜,局长。

被执行人杭州***科技有限公,住所地杭州市**湖区文**路**号昌地火炬大厦**幢**室室。

法定代表人徐德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西城法罚字[2016]第31039760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市西湖区湖畔莲花港家园会馆中心南门前恢复其擅自占用的城市绿地6.49平方米。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城法罚字[2016]第3103976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恢复其擅自占用的城市绿地6.49平方米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城法罚字[2016]第310397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责令当事人恢复城市绿地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俊洁

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

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