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恒达欣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民终2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审被告:南阳恒达欣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新华路交叉口向西150米路南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恒达欣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3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依据***出具的两份条据主张民间借贷关系,***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从***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来看,2017年4月30日的收条中注明了“用于2017年移动公司本地网施工建设投资,垫付施工队工资费用”,2020年3月27日的借条中注明了“17年工程合作款项”,而且在***提交的与***的聊天记录中,***称“钱给你3年了本来想着跟着你能挣点钱可现在光利息我都给人家十来万了”,因此,在***提交的证据与其主张存在较大矛盾的情况下,一审认定***与***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3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