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一百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本溪华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5民终1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百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李师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伟,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回族,1959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世玉,本溪市明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本溪华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李祥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一百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华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52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52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一百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二十五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明辉
审判员  许 晶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金路峰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