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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辽05民终1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族自治县**镇东关村第一居民组,住所地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负责人:孙忠,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族自治县东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该村委会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族自治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殷某,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县正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富某,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该县政府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族自治县环山渠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杉杉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华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满族自治县**镇东关村第一居民组(以下简称东关村一组)、**满族自治县东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关村村民委)、**满族自治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满族自治县环山渠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环山渠工程建设办公室)、本溪市杉杉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公司)、本溪华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52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东关村一组、东关村村民委、**镇政府、**县政府、环山渠工程建设办公室、杉杉公司、华岩公司连带赔偿***、***刺槐树3600元、银杏叶树1512756元损失,共计1516356元。事实和理由:1、***、***有证据证明其土地及林木没有被征占,要求赔偿刺槐树银杏叶树损失;2、**县政府征收征地程序违法;3、东关村一组、东关村村民委无权对***、***承包地签订征收协议。
东关村一组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
东关村村民委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
**镇政府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
**县政府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
环山渠工程建设办公室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
杉杉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
华岩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东关村一组、东关村村民委、**镇政府、**县政府、环山渠工程建设办公室、杉杉公司、华岩公司共同连带赔偿***、***银杏叶树经济损失1512756元和刺槐树80棵经济损失3600(每棵45元),共计1516356元;2、各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与诉讼有关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系夫妻关系。2001年,***、***承包东关村一组土地4.2亩,后该土地退耕还林办理了林权证,主要树种为银杏树。2016年6月12日,东关村一组22.23亩土地被**镇政府因修建健身路休息区依法征占(包括***、***家4.2亩林地)。东关村村民委及东关村一组同**镇政府经过友好协商,以每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127000元达成协议,补偿款共计2823210元,征收补偿协议方案确定后,**镇人民政府听取被征地承包者的意见,并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镇政府在**县外环路修建健身路休息区,属于公益项目。现在需要在××村北承包地修建,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定价为每亩127000元,以下为在此地块承包者同意每亩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127000元每亩被征收签字”。***、***属于在此地块的承包者,***在该协议书上已签字。2016年7月27日,**镇政府将征收补偿款2823210元发放到东关村一组。东关村一组于2016年12月14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该组共114户,95户参加会议,到会人数95人过半数通过分配方案:“补偿款个人分得每亩70000元,村民小组分得每亩57000元”。剩余每亩57000元的补偿款集体已分配,每人得3000元,***、***家是6口人得18000元已领取。***、***不同意地上附着物每亩70000元的分配方案,共计294000元在东关村一组保管尚未领取。其余村民均同意该分配方案,均领取了相对应的补偿款。**县环山渠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是**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桓政发(2016)11号文件成立的,负责管理环山渠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的部门。**县环山渠改造工程建设办公室与本溪市杉杉绿化公司签署合同协议书,环山渠工程建设办公室作为发包方将工程承包给杉杉绿化公司。***于2017年4月7日报案称其家银杏树被盗案件,**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家的四亩二分地被征占,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为每亩127000元,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后,银杏树被杉杉公司铲除,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常施工,决定不予立案。该决定已经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的林地被依法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已经同意并签字,征收部门已将补偿款发放到东关村一组,每亩127000元的补偿价格包括土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土地补偿款归集体经济组织即东关村一组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个人承包者所有,***认为全部款项应当归***所有的陈述意见不能成立;对土地补偿款中集体和个人具体如何分配由村、组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分配方案。***、***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拒绝领取294000元的补偿款的行为并不影响征收补偿协议的生效;因此***、***家林地属于被依法征收,***、***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被征收林地里的银杏树被杉杉公司铲除,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常施工;东关村村民委、东关村一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除***、***的个人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94000元没有领取外,该分配方案的集体土地补偿款和个人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该分配方案的制定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全体村民和村委会必须严格执行;***、***对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有异议,依照法律规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以侵权和要求分配事由提起;其他被告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上,***、***要求赔偿银杏树和刺槐树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满族自治县**镇东关村第一居民组、被告**满族自治县东关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满族自治县**镇人民政府、被告**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被告**满族自治县环山渠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被告本溪市杉杉绿化有限公司、被告本溪华岩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其银杏树、刺槐树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一万六千三百五十六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四百一十五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
二审中,***提交询问笔录、选址报告等证据材料(78页)证明征占土地不合法。经审查,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征占土地不合法,本院不予确认。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2001年与东关村一组签订的承包合同第六条,承包期内如国家建设和其它性征占,乙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果树损失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土地是集体所有,其补偿费为甲方所有(东关村一组)。2016年***、***的林地被依法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已经同意并签字,征收部门已将补偿款发放到东关村一组,每亩127000元的补偿价格包括土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土地补偿款归集体经济组织即东关村一组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个人承包者所有。对土地补偿款中集体和个人具体如何分配由村、组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分配方案。东关村一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拒绝领取294000元的补偿款,其行为并不影响征收补偿协议的生效。因***、***家林地属于被依法征收,故***、***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关于***、***提出其土地及林木没有被征占,要求赔偿刺槐树银杏叶树损失一节,因其已在征收协议书签字,故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提出**县政府征收程序违法一节,经审查,**县环山渠改造工程程序合法,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提出东关村一组、东关村村民委无权对其承包地签订征收协议一节,依据***承包合同第六条,东关村一组、东关村村民委有权签订征收协议。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四百一十五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艳玲
审判员刘杰
审判员王国涛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阔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