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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6932号 原告:***,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凤凰大道11号联享企业中心G栋10层08室-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