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91民初502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段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某,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某,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公司与被告镇江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苗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