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361号
申请人:江苏祥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078215175B,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石马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秋涛,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宇,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达通广(镇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3461621894,住所地,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卯智慧大道**双子楼****iv>
法定代表人:谢子聪,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祥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达通广(镇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祥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达通广(镇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苏祥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祥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达通广(镇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鞠恩春
书 记 员 徐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