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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易恒贞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格力商用空调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焦作市易恒贞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行政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格力商用空调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焦作市易恒贞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格力商用空调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民二终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焦作市易恒贞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